7月13日,证监会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3号》,对《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138号)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中的“同类业务”进行了释疑:一是证券服务机构在非行政许可事项中提供服务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调整范围,不适用《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同类业务”的有关规定;二是证券服务机构在各类行政许可事项中提供服务的行为按照同类业务处理,适用《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同类业务”的有关规定。
点评:证监会此举对“138号文”中的“同类业务”做出了扩大性解释,会对中介机构未来的执业造成重大影响。如果中介机构因为IPO的项目被调查,那么该中介机构在行政许可内的其他服务如再融资、企业并购重组等都将一同被牵连。这一解释体现出监管层对中介机构违规行为的监管执法力度不断加大,未来中介机构在项目承揽过程中将更加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