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黑龙江证监局指出国中水务在信息披露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方面存在违规行为,并对公司出具警示函。
详情如下: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702847345E)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信息披露方面
1.你公司2017年年报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四条规定披露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信息、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自行监测方案等情况。
2.你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披露了《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公告》(临2017-020),显示的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金额不准确,其中牙克石给排水工程续建项目资金中的1391万元为非自筹资金,公司披露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3.你公司未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9.2条及11.12.7条规定及时披露子公司东营国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及缴纳税收滞纳金事项。
4.你公司2016年半年报和三季报中对尚未实缴的应付赛领国际投资基金(上海)有限公司出资款6亿元计入其他应付款并确认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于2016年12月31日作出差错更正调整分录,于2018年3月28日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并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公告。你公司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方面
你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未按照规定的格式与内容要求制作,缺少内幕信息地点、依据、方式、内容、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等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第30号,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内幕信息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现提醒你公司关注信息披露质量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