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有序推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走出去,切实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对境外机构的管理,证监会日前正式发布《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共三十八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维持适当门槛,支持机构“走出去”:整合两类机构“走出去”的条件,要求机构诚实守信、合规经营,财务状况及资产流动性良好,法人治理结构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有效。二是规范业务范围,完善组织架构:要求境外子公司突出主营业务,规范组织架构,限制返程投资,并给予现有机构三十六个月过渡期以达到相关要求。三是督促母公司加强管控,完善境外机构管理:要求母公司依法参与境外子公司法人治理,强化对境外子公司重大事项管理;健全覆盖境外机构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四是加强持续监管,完善跨境监管合作:完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报送要求,明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完善跨境监管合作,加强与境外监管机构的信息交流,及时了解境外机构相关情况,有效防范和处置跨境金融风险。
《管理办法》出台后,证监会相应更新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服务指南,符合条件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可依照《管理办法》和服务指南的要求,依法报送相关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