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应当按照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不得挪用。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十六条 除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划转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挪用客户保证金。客户在期货交易中违约造成保证金不足的,期货公司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垫付,不得占用其他客户保证金。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不得挪作他用。
(一)期货类准备金
1、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
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上海期货交易所,按向会员收取手续费收入的20%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在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
期货公司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收入减去应付期货交易所手续费后的净收入的5%提取的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3%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在基金总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期货公司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按照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千万分之十的比例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在基金总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两大类共六项准备金如发生清算、退还,应按规定补征企业所得税。